标题: 计生办追征社会抚养费差额怎么办
j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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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09: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计生办追征社会抚养费差额怎么办

我户口在佛山,妻子在湖北,由于妻子户口曾经被注销重新上户耗时较长。我们先生了小孩(2004年),后来才补了结婚证(2005年12月)。湖北计生办当地已婚前生育为名已经罚了我们1500元,收据上写清了罚两人的事实。儿子先随我妻子入户。现在想迁来佛山,但这边计生办要我补齐社会抚养费的差额。这边要罚29000元左右,即要我再交28000。否则不在办迁入的计生审核上盖章。而我研读了社会抚养费办法,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计生办要我交钱的时候才给征收决定书,我就想拿了决定书去法院起诉。但他们坚持要我交完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直接去法院起诉(起诉什么?)还是找部门投诉(上级的计生办部门投诉没用,都同声同气)。我不想交这个钱,实在看不惯那帮人有法不依。但我儿子的户口迁入有希望吗?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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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09: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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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23: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按照《计划生育法》等法规的规定,社会抚养费是各自向男女方收取的,湖北计生部门所处罚的1500元只是对你妻子的处罚,但并未对男方进行处罚,因为对违反计生人员有处罚权的只是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所以当你拿着一切资料需要给你孩子入户的时候,计生部门就以当时才知道为由向你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2005年佛山地区对非婚生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大约是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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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23: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禅府办[2007]41号

 

 

关于确定禅城区2007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以2006年禅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5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8838元为基数,确定我区2007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7260元,共征收154520元。本人2006年实际收入高于19315元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38630元,共征收77260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38630元,共征收7726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7260元,共征收154520元。

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73835元,共征收347670元;重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重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生育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3028元,共征收106056元。本人2006年实际收入高于8838元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7676元,共征收35352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7676元,共征收35352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3028元,共征收106056元。

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9542元,共征收159084元;重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重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生育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生条款处理

以上征收标准从200741日起执行,由禅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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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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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2 23: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感谢各位的回答!

按照国家和广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法,我妻子户口所在地也有权征收我的罚款。而且罚款收据上明确写出了罚我们两人。罚我多少,罚我妻子多少等等。

法律已经规定一事不再重罚而且不得追收差额,为什么到了地方政府还要这样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另外,当事人已经在一地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另一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当地标准高于另一地征收标准而就同一生育行为向当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差额部分。

 

这是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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