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佛禅府办[2007]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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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禅城区2007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以2006年禅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5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8838元为基数,确定我区2007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7260元,共征收154520元。本人2006年实际收入高于19315元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38630元,共征收77260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38630元,共征收7726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7260元,共征收154520元。
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73835元,共征收347670元;重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重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生育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3028元,共征收106056元。本人2006年实际收入高于8838元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超生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生育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7676元,共征收35352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17676元,共征收35352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53028元,共征收106056元。
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79542元,共征收159084元;重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重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生育子女的数量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生条款处理
以上征收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由禅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