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男童坠楼死亡与楼主行为无因果关系,楼主不需赔偿
9岁男童在楼顶玩耍时不慎坠楼身亡,他的父母将楼主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孩子的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设计和建造违反相关建筑规范,同时9岁童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与楼主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终审判决楼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两孩楼顶玩 一人落楼下
2006年3月25日,9岁男童阿峰在南海桂城叠南某楼顶玩耍时,不慎坠楼身亡。据当时和他一起玩耍的同学说,阿峰和他在阿峰家斜对面的楼顶玩水,后来阿峰跳到旁边的楼顶上继续玩水。他玩了很久后,才发现阿峰不知道什么时候摔到楼下了。
事情发生后,阿峰的父母将楼主告上法庭,说一楼楼梯未设置防盗门,也没有在通向楼顶阳台的出口处设置任何禁止出入的设施,放任他人自由进出,该楼顶围墙护栏高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造成阿峰死亡的原因之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被驳回 父母再上诉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房装防盗门的目的是防止被人盗窃,而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楼房通向楼顶阳台的出口是该楼的消防通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不需要设置禁止出入的设施,而且该楼房是住宅,不是公共娱乐的场所,所以与阿峰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阿峰坠楼死亡时不足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死是由于他的父母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监护职责。因此,南海法院一审驳回了阿峰父母的诉讼请求。
阿峰的父母不服,向佛山中院上诉说,事发楼房楼顶阳台的围墙,高度只有10多厘米,国家制定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事发楼房远远达不到这一安全标准。楼主明知楼顶阳台的围墙高度只有10多厘米,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标准,足以构成一种潜在的危险,但没有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去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而是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为阿峰可以随意到达该楼楼顶阳台玩耍、进而失足坠楼创造了便利条件,所以楼主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3243.6元。
楼顶非阳台 过错非楼主
佛山中院审理查明:事发楼房楼顶并不是阳台,只是楼面,没有正常楼梯通往及开设门口,只在顶部留有一正方形小口,附有小铁梯。该楼与邻楼较为相近。事发时阿峰是从其他楼房楼顶,跳到事发楼顶的。
佛山中院认为:《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关于阳台的表述,是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事发楼房通往楼面的出口是消防通道,楼面是非上人屋面,并不是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地方,不属于规范中陈述的阳台。因此《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阳台护栏高度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发楼房屋面四周的护栏高度。由于事发楼顶不是公共通道,也没有正常楼梯通往,平时也不允许使用,阿峰不是该楼住户,擅自爬上楼顶玩耍,并且他已满九周岁,就读小学三年级,应具有一定的危险识别能力,但他仍在相邻两座楼宇间玩耍,导致发生意外,过错在于他本身和他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
日前,佛山中院驳回了阿峰父母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