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些单位和企业相继作出大批量裁员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却给绝大多数劳动者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烦恼?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貌似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吓坏了那些企业的老板。他们纷纷祭出杀手锏:先离职再签新合同,给巨额补足;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直接清退工龄接近10年的老员工……
企业主都希望用放大镜,找到更多的“漏洞”
中国3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拥有大量低成本廉价劳动力。企业利润的大幅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这种利润侵蚀工资现象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势必造成全社会供需失衡,引起经济大波动和社会不稳定。
在国家立法者看来,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直接的利益博弈关系,利益双方通过法律进行博弈,有必要通过立法矫正长时期倾斜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及框架正是在这样宏大而深远的历史背景下搭建起来的。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法条,被很多企业主看作是“洪水猛兽”,企业主认为会僵化企业用工制度,更有人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大锅饭”回来了,于是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的种种规避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莫大的误读。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像企业主想的那样会僵化企用工制度,相反,它将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有好处。如果仅仅考虑员工年龄大了就甩掉,不承担社会义务,这种做法企业在道义上失了分,说明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一种短视行为。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受保护;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终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长期以来,企业在用工上被“惯坏”了,正是这些比较“狠”的硬性规定,真正触及到企业痛处,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企业由此认为会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经营难度,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响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所在。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靠创新制度管人、用激励机制拴心留人,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