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民事诉讼求助!!(居间买卖)
fantasy5000
初登佛山E家人
Rank: 1



UID 6973
精华 0
积分 4
帖子 2
威望 0 点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4-12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4-12 16: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民事诉讼求助!!(居间买卖)

大家好,我是一名在读大学生,只学过商法,法律基础一般。
现在我妈妈有一宗民事诉讼,麻烦这里的各位律师朋友帮忙分析一下,给点意见!十分感谢~

 

事情大概是这样:
一、我妈去年在顺德某房屋买卖中介业务部签订了一张“睇楼协议书”,协议书商定该中介提供我妈妈到其介绍的某些房屋看楼,而我妈妈则须承诺购买那些看过的房屋后则必须通过该中介才能进行买卖交易。

 

二、实际情况是那单位的业主并没有在该中介放盘(行内俗称偷盘行为),所以该中介的职员陈某只带我妈到那些单位外围走走,连大门都进不了,实际上就是没有发生看楼这回事。也就是说,协议书中所订立的我妈该享受的权利并没有实现。

 

三、后来我妈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该房屋的业主,并且通过那个朋友与业主达成交易。该中介立即以之前签订的“睇楼协议书”作为证据,将我妈告上法院(连带我父亲被告),要求赔偿该中介佣金和违约金。

 

四、经法院一审判我妈胜诉,判词指通过证人证词和法院审查,认定原告确实未提供睇楼服务;该中介对本案涉及房屋不存在代理权利,该居间交易的达成与原告无关,推翻原告的赔偿要求。

 

五、但该中介上诉,法院二审对一审的判决作出了调整:法院一审认定的情况基本清楚真实,维持不需赔付佣金的判决;但是认为我妈违约(协议中有一条是:若购买那些看过的房屋后则必须通过该中介才能进行买卖交易,否则违约),判我妈赔偿违约金。

 

六、我陪妈妈去跟律师了解情况,我们律师反映:
1、该协议书签名人是我妈妈和该中介服务部中一个叫陈某的女子,但原告方却是顺德某某房屋买卖中介服务部,我们在一审辩护中曾要求对该陈某作出身份认定,而法院并未采纳,直接采取原告方说法,视陈某为该中介的员工。我认为,原告的身份资格未能清楚认定,法律规定个人或者服务部不能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证据不足以立案。

但律师跟我说,根据消息,该案之所以得以立案,可能是因为原告的律师的姐姐是法院某一民事庭庭长,当中很可能存在猫腻。

 

2、法院既然认定原告并未提供关于该涉及单位的中介服务,即“睇楼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并没实现,而且房屋业主也并未在该中介放盘,即该中介对涉案房屋没有代理权、处置权,那么该“睇楼协议书”又怎么能限制我妈与该业主进行正常交易。因为该中介服务部实际上没有获得房屋业主授权代理,也就无法履行提供我妈关于这个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的义务,经举证法院也查清楚事实就是如此。

a、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睇楼协议书”就不是一份有效的关于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约了吧?

b、即使该合约有效,但是该中介是无法履行他的义务的,已经通过证人证实。那么该中介控告我妈妈违约是否在法律上不与支持呢?

 

3、现在法院二审判我妈要在10天内赔偿原告违约费,我正在考虑是应该进行重审申请还是直接去检察院抗诉;但我对实际操作并不了解,所以希望各位大状们能帮我分析一下,给我点建议。


顶部
皮蛋超人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法援


UID 154
精华 0
积分 2054
帖子 288
威望 8 点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1-19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4-13 08: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首先这是一份居间合同没有错,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成立。但是你母亲现在已经成交的房产并不是对方履行了其在居间里面的义务而使你方得到权利,因此本人认为你母亲不需要履行居间合同里面的义务,即支付相关费用。本人同意一审判决,但是为什么你父亲也是被告,有点不明白。

 

    另外,您说“原告的身份资格未能清楚认定,法律规定个人或者服务部不能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即系其以公司名义起诉,也得提交身份证明,即营业执照,你可以对这个提出异议啊!!!

     再次,民事诉讼二审过后提起的是再审,而不是抗诉,抗诉是检察院提出的,本案只是个普通民事纠纷。






E-mail:cylove-vip@163.com      QQ;20415616  妇女维权协会,群号17685076
顶部
fantasy5000
初登佛山E家人
Rank: 1



UID 6973
精华 0
积分 4
帖子 2
威望 0 点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4-12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4-13 15: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皮蛋超人 于 2008-4-13 08:50 发表      首先这是一份居间合同没有错,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成立。但是你母亲现在已经成交的房产并不是对方履行了其在居间里面的义务而使你方得到权利,因此本人认为你母亲 ...

 

 

首先感谢 皮蛋超人 您宝贵的专业意见!

 

我父亲之所以成为被告,法院判决书写的是因为我父亲作为母亲的配偶,有共同利益,同属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母亲的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

 

原告的身份资格未能清楚认定系我方律师提出的,原告未能提供签订合同者陈某系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证据,

原告在这点上负有举证义务,但一直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系该中介的合法经办人。

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中介的资格已经举证证实。

 

由于本人对民事诉讼不甚了解,所以有此误解,谢谢您的指出说明。

再次感谢您的回复

 

 

 

 

 

 

 

 

 

 

 

 


顶部
皮蛋超人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法援


UID 154
精华 0
积分 2054
帖子 288
威望 8 点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7-1-19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4-14 16: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个,要分清楚这是不是共同债务,主要要看购买房屋的用途。

      你说“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中介的资格已经举证证实。”我不是很明白,估计你说中介的身份已经证实,现在是原告的身份未证实,对吧??    

      一审时你方律师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吗?如果没有提出,估计驳回的机会较大,如果提出了但法院没有对原告的身份认定,那在上诉期间又有没有提出来呢》??所以我觉得十分矛盾。

       另外我想提一下,如果签订的是居间合同,那只要有促成你们的购房合同成立,那居间人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是中介合同,那他个人不具备主体的资格。






E-mail:cylove-vip@163.com      QQ;20415616  妇女维权协会,群号17685076
顶部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8-9-8 15:32
粤ICP备06119564号

    本论坛支付平台由支付宝提供
携手打造安全诚信的交易社区 Powered by Discuz! 5.5.0  © 2001-2007 Comsenz Inc.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佛山E家人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