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名在读大学生,只学过商法,法律基础一般。
现在我妈妈有一宗民事诉讼,麻烦这里的各位律师朋友帮忙分析一下,给点意见!十分感谢~
事情大概是这样:
一、我妈去年在顺德某房屋买卖中介业务部签订了一张“睇楼协议书”,协议书商定该中介提供我妈妈到其介绍的某些房屋看楼,而我妈妈则须承诺购买那些看过的房屋后则必须通过该中介才能进行买卖交易。
二、实际情况是那单位的业主并没有在该中介放盘(行内俗称偷盘行为),所以该中介的职员陈某只带我妈到那些单位外围走走,连大门都进不了,实际上就是没有发生看楼这回事。也就是说,协议书中所订立的我妈该享受的权利并没有实现。
三、后来我妈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该房屋的业主,并且通过那个朋友与业主达成交易。该中介立即以之前签订的“睇楼协议书”作为证据,将我妈告上法院(连带我父亲被告),要求赔偿该中介佣金和违约金。
四、经法院一审判我妈胜诉,判词指通过证人证词和法院审查,认定原告确实未提供睇楼服务;该中介对本案涉及房屋不存在代理权利,该居间交易的达成与原告无关,推翻原告的赔偿要求。
五、但该中介上诉,法院二审对一审的判决作出了调整:法院一审认定的情况基本清楚真实,维持不需赔付佣金的判决;但是认为我妈违约(协议中有一条是:若购买那些看过的房屋后则必须通过该中介才能进行买卖交易,否则违约),判我妈赔偿违约金。
六、我陪妈妈去跟律师了解情况,我们律师反映:
1、该协议书签名人是我妈妈和该中介服务部中一个叫陈某的女子,但原告方却是顺德某某房屋买卖中介服务部,我们在一审辩护中曾要求对该陈某作出身份认定,而法院并未采纳,直接采取原告方说法,视陈某为该中介的员工。我认为,原告的身份资格未能清楚认定,法律规定个人或者服务部不能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证据不足以立案。
但律师跟我说,根据消息,该案之所以得以立案,可能是因为原告的律师的姐姐是法院某一民事庭庭长,当中很可能存在猫腻。
2、法院既然认定原告并未提供关于该涉及单位的中介服务,即“睇楼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并没实现,而且房屋业主也并未在该中介放盘,即该中介对涉案房屋没有代理权、处置权,那么该“睇楼协议书”又怎么能限制我妈与该业主进行正常交易。因为该中介服务部实际上没有获得房屋业主授权代理,也就无法履行提供我妈关于这个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的义务,经举证法院也查清楚事实就是如此。
a、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睇楼协议书”就不是一份有效的关于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约了吧?
b、即使该合约有效,但是该中介是无法履行他的义务的,已经通过证人证实。那么该中介控告我妈妈违约是否在法律上不与支持呢?
3、现在法院二审判我妈要在10天内赔偿原告违约费,我正在考虑是应该进行重审申请还是直接去检察院抗诉;但我对实际操作并不了解,所以希望各位大状们能帮我分析一下,给我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