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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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地点: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757-83322148

 

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佛山市区内的法律援助对象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四)负责受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
(五)负责组织、指派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六)负责本中心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及对外业务交流活动;
(八)负责本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十)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  

 

  

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它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采用法律救济手段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见,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以为被援助对象(即受援者)提供经济帮助为途径(减、免费用),达到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法制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五)公证证明;
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国家以一定形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精神,司法部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其后,司法部和各省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具体的、有限制的扩大。具体包括: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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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中心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请)有所不同外,其余环节基本相同。现将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有程序归纳如下:
  1.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
  2.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时,应先征得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的同意。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或者上诉人表示同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开庭审判的,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法律援助中心,寄送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指定律师辩护函应注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指定辩护的依据。
  3.人民法院为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接到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指定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指定律师辩护函中说明指定辩护的依据和理由,并附送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者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人民法院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人民法院去函说明理由。
  5.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为上诉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诉人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除外)。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上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或者通过同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                  6.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征得刑事被告人的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定辩护之日起15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7.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持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介绍函与所指定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应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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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递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需维护的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4.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所需法律援助的形式、授权事项和范围、期限等等,并在授权书上签名或盖章;
  5.与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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